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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制刀具有关规定
发布者: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: 2017-06-14
1、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,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,特制订本规定。
2、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:匕首、三棱刀(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)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(跳刀)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尖刀。
4、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,必须经县、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、市公安局批准。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,备公安机关检查。
5、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符合第三、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。军队和警察,由县、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,向指定单位定购。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、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,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、市公安局(公安分局)申请《特种刀具购买证》,凭证购买。三棱刮刀,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。
6、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,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,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,确保安全。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,对刀具应妥善保管,不得随意赠送、转借他人使用。发现丢失、被盗,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。凡因保管不当,造成丢失、被盗,而酿成严重后果的,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。
7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、销售和贩卖匕首、三棱刀、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。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、码头、机场、公园、商场、影剧院、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、汽车、轮船、飞机。
12、违反本规定,非法制造、销售、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,公安机关应予取缔,没收其刀具,并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;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,情节严重,触犯刑律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13、各省、市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,制定具体管理办法,报公安部备案。
公安部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校、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,将一律依法拘留。贩卖管制刀具一律收缴
公安部要求:凡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或者未建立购销登记制度的管制刀具生产、销售企业,要一律依法取缔;凡摆摊设点贩卖管制刀具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,要一律依法收缴;凡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校、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,要一律依法拘留。
例子:今年6月8日,正在紧张高考中的甘肃庆阳市华池县第一中学考生杜某,因10元钱的欠款被同学刺伤,惨死在匕首下。仅隔一周,又一涉刀惨案发生。河南开封县大李庄中学高一学生周某与高三学生因口角发生扭打后,纠集5名社会青年,持刀闯入学校进行报复,造成3名学生死亡,4人受伤。